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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认证-深圳**产品认证条件

    更新时间:2025-02-05   浏览数:23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产品数量:1000.00单
    价格:¥28000.00 元/单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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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产品销售证。
    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转交给购买单位。获证组织应保存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投入品
    1**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或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证委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根据GB/T 19630.1附录C或GB/T 19630.2附录C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3国家认监委可在评估的基础上,公布**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深圳**产品认证条件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过5张。
    深圳**产品认证条件
    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检查报告的格式。
    2应通过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的信息使认证机构能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3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组通过风险评估对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要求符合性的判断,对其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对符合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判定等内容。
    4检查组应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认证委托人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深圳**产品认证条件
    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产品认证目录》内;
    (6)在五年内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7)在一年内,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检查计划
    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
    认证部门对认证机构检查方案、计划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天提出。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应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应对所有加工场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分割的,也应对二次分装/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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