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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标准ISO45001:2018
周期1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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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顾问协助
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一、应急响应
1发生火灾时,在场发现的员工首先应大声呼喊(或按下附近的手动报警按钮),并立即用消防灭火和将此信息*传递给应急组长,应急小组长获悉后及时到场指挥灭火(当应急小组长未在场时,由在场职务的人员指挥),指挥官须判断火情的大小,如果火情较小,应立即组织人员分组进行灭火、救和疏散工作,如果火情较大,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打119火警请消防大队支援。
2当溶剂泄漏时,在场人员应先将离泄漏处近的管道阀门关闭或堵塞相关的泄漏处,再进行相关的处理工作,详见《应急预案》。
3发生事故时,人员应及时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区域,并及时通知至安全员,安全员及相关部门经理负责将受伤人员及时送。
4其它应急响应按相关的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二、纠正与完善
1紧急事故发生后,由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经管理者代表确认后予以实施,工程部负责预防措施实施跟踪。
2由质安部负责对本程序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3如公司需增加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增设高压容器及重要设施时,则需针对泄漏、爆炸、设备事故等可能的隐患,及时更新本程序,增加新的内容。
事故分类(包括因*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5.1.1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1.2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由甲地赴乙地执行工作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e)*a)条规定以外的员亡,可否享受保险待遇,应根据当地《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5.1.3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大气事故。
5.1.4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5.1.5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5.1.6未遂事故:由于各种原因,已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职业健康安全
影响或可能影响工作场所内的员工或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或其他人员健康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注:组织可以依照法规要求管理**出直接的工作场所或暴露于工作场所活动的人员的健康安全。
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组织在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管理方面可测量的结果。
注1: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测量包括测量组织控制的有效性。
注2: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可对照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要求来对结果进行测量。
风险
某一危险情况或暴露发生的可能性和随之引发的疾病或伤害的严重性的结合。
风险评价
评估由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考虑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以及确定是否风险为可接受的过程。

危险源评价
评价的步骤:
5.3.1、体系推行小组成员主导本部门人员将本部相关的活动内容的危险源整理成<<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表>>,评价时要考虑到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和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
5.3.2、体系推行小组找出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重要危险源,并进行风险评价,形成《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表》.
5.3.3、重要危险源的判断
A、符合
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Ⅱ-曾经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Ⅲ-相关方合理抱怨或要求;
Ⅳ―直接观察可能导致事故,但无适当的控制措施;
以上(识别/评价原则)任何一项者将不打分而直接判为重要危险因素。
B、体系推行小组讨论出的重要危险因素,并对其进行打分(LEC法)评价。
C、危险因素总分≥120分均判定为重要危险因素。
文控中心汇总《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表》,并制定出重大危险源汇总表交管理者代表核准。

事故处理
5.5.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5.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指挥或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5.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5.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厂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5.5.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EHS推行小组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5.5.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EHS推行小组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组织应如何确保实现持续改进?
体系循环过程不断改进
体系运行过程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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