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FS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咨询顾问申请辅导培训办理
实木产品: 由一根单独的实木制成的产品(如一根原木、梁或板)。
供应商:为组织提供林产品投入材料的个人、公司或其它法律实体。
供应链: 将一个产品从原材料转换成终产品所包含的步骤和分销到终端客户所涉及的所有公司的网络,这些公司包括对具体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和/或分销的公司。
木材合法性法规: 禁止非法交易林产品的国内或国际法规(例如欧盟木材法案(EUTR)、美国雷斯法案、澳大利亚禁止非法采伐法案)。
贸易商: 对商品有法律所有权,买卖木材或非木质林产品的个人或者法律实体。贸易商不通过直接或者分包的形式对产品进行转换。
说明:成品的组装,木材的窑干,包装和按尺寸切割不视为产品的转换。
贸易伙伴:组织为采购或销售带有FSC声明产品的供应商和客户。
交易验证:认证机构和/或认可服务中心(ASI)验证证书持有者做出的FSC产出的声明是准确的,并与其贸易伙伴之间的FSC投入声明相匹配。
转换体系: FSC控制体系,允许产出的FSC声明与投入材料的类别相同或更低,如适用,使用的百分比声明或者信用声明。
过渡期:一个FSC规范性文件的新版本开始生效,与此同时,旧版本(如存在)逐步淘汰的时间段(通常是1年)。在这段重叠的时间内,逐步引入新版本,两个版本同时有效。过渡期的6个月后,根据旧版本颁发的证书被视为无效。
原始材料:源自**林或人工林中的原始材料。此材料类别不包括回收材料。

组织应建立程序文件,定义控制和相关职责权限以处理不合格产品。组织COC体系的设计应确保不符合FSC要求的产品能够被识别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交付。
注:小型COC企业不要求建立书面的程序文件
2) 如果不合格产品是交付之后发现的,组织应:
a) 立刻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产品;
b) 确定相关客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关于该不合格产品的书面建议,相关建议和
记录要保存;
c) 分析不合格产品发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发生;
d) 通知其认证机构;
e) 与认证机构合作,允许认证机构确认评判是否采取了恰当的措施以纠正该不符合。

产销监管链认证
前言
PART Ⅰ:要求
PART Ⅱ:产品上FSC标签的使用
PART Ⅲ:宣传上FSC标签的使用
PART Ⅳ:图形方面的规则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被授权使用FSC商标的FSC证书持有者并对如何正确使用FSC商标做出了规定。
标准涵盖了FSC认证产品上的FSC商标、用于FSC认证产品的宣传及FSC证书持有者用于公司方面的宣传方面的规定。
B 有效期:
本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生效。FSC认证组织应从2011年7月1日起符合此标准。
现有库存的已加贴标签的产品和宣传材料,如已通过以前的标签标准(包括FSC-STD-40-201和FSC-TMK-50-201),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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