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客户有要求时,FSC认证供应商必须提供给客户FSC认证和FSC受控木材或木材产品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与木材法规相一致:
a) 树种的通用名和(或)学名。
注:此规定在FSC-STD-40-004 V2.1 条款2.1.1 c)有规定
b) 木材产地(国家地区)
c) 与贸易及海关规定相一致的证明
2. FSC 供应商必须及时更新上述条款中标明的相关信息。
3. 只要原料信息准确且这些原料为FSC认证材料或FSC受控木材,FSC认证的供应商必须与其客户对如何提供原料信息及提供信息的频率协商一致。
4. 为避免FSC认证供应商无上述条款1中的相关信息,为获得相关信息,此要求对其上游供应商亦适用。

财务
负责核对所有相关FSC订单和送货单,开具FSC产品销售。
5.3 组织同时具有FSC认证和其他森林认证体系证书,组织应证明同时带有这些认证体系声明的投入和产出没有被重复计算。
说明:组织能通过为这些材料建立单个的账目记录来清楚的判定材料的数量和适用产出的相应的认证声明。如果这种方式不可取,组织宜通过其他途径使认证机构对此项要求进行评估。
5.4 组织可选择如图A中所示的降低产出的FSC声明等级,FSC标签与销售文件上的FSC声明相符,除非是零售商将终产品和贴标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
说明:由**回收材料制成的产品只能降级为FSC回收

一般要求
2.1 在产品声明中,组织应根据其可提供的或批准的FSC声明选择一个准确的FSC标签。
2.2 若终产品、它的成份中或包装材料中含有非FSC认证材料而不是微量成份,标签上应说明被认证产品的内容。Product Type应在FSC认证的印刷品上进行说明。
例如:非FSC认证包装的FSC认证木质产品加注“Woodfrom well-managed forests” (** label) 或FSC认证包装的非FSC认证产品加注“Packaging from responsiblesources” (Mix label) 或印刷品上加注“Paper madefrom recycled material” (Recycled label).
2.3 FSC标签应在产品和/或包装上清晰可见。
如果通常加贴标签的位置不能直接面对消费者(如侧板或书内页),可在更明显的位置附加标识。
2.4 标签不可用于产品的部分声明,即产品的部分材料(不包括包装材料或非林产品材料)不属于FSC认证时,不得使用FSC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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