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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CoC认证资格 13.1 如果证书范围内包含符合下列要求的一个或者多个地点(两个或者更多),组织则有资格进行独立CoC认证: a) 独立CoC证书范围中的一个地点: i. 作为证书持有者; ii. 负责给外部客户开具证书范围内认证的和非认证的材料或产品的发票; iii. 控制FSC商标的使用。 b) 独立CoC认证证书范围内的所有地点: i. 在一个共同的所有权结构下运营; ii. 由证书持有者直接管控; iii. 对证书范围内互相产出的材料或者产品具有一的业务关系; iv. 位于同一个国家. 13.2 对于独立CoC认证,认证机构应对证书范围内的所有地点进行审核,评估覆盖FSC-STD-40-004中所有适用的认证要求。FSC-STD-40-003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 说明:这种模式下,每次审核,针对证书范围的的所有地点(例如,不适用抽样),FSC-STD-40-004中所有适用的认证要求都应被认证机构评估。 14 多地点CoC认证资格 14.1 如果证书范围内包含两个或者多个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点,或法律实体(在FSC-STD-40-003中是指“参与地点”),组织有资格进行多地址认证: a) 所有参与地点与持有证书的组织因拥有共同的所有权而联系在一起; 或 b) 所有参与地点: i. 与组织有法律和/或合同关系; 和 ii. 有共同的运营程序(例如,相同的生产方法,相同的产品规格,集成化管理软件);和 iii. 由有*和有责任的组织建立,服从于集中执行和控制管理系统,至少包括以下一个要素: 林产品集中的采购或销售功能; 在同一品牌下运营(例如. 特许经营, 零售商)。 14.2 基于条款14.1的要求,以下组织不具备多地址CoC认证的资格: a) 组织没有权利从认证范围内增加或移除参与地点; b) 协会; c) 有盈利性成员的非营利性组织。 14.3 对于多地点CoC认证,证书范围内所有参与地点都应符合FSC-STD-40-004和FSC-STD-40-003中规定的适用的认证要求。 说明:认证机构审核CoC多地点认证基于FSC-STD-20-011中定义的抽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