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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2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在3个月延长期内未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
投入品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或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证委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根据GB/T 19630.1附录C或GB/T 19630.2附录C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3国家认监委可在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对申请认证产品实施抽样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所需检测的项目。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抽样检测工作,提高有机产品认证抽样检测项目的一致性,加强对认证机构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的,市场**司组织制定了五类有机产品认证(蔬菜类、水果类、茶叶类、畜禽类、乳制品类)抽样检测项目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抽样检测项目指南》(试行))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2.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3.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
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
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样品检测
应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并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检测。
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