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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依据
5.认证程序
6.认证后管理
7.再认证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9.信息报告
投入品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或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证委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根据GB/T 19630.1附录C或GB/T 19630.2附录C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3国家认监委可在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认证机构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3)认证依据;
(4)认证收费标准;
(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8)获证组织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9)获证组织正确宣传的要求。
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2.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3.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
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
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产地环境质量状况
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检)测报告以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委托方应为认证委托人。
有机转换要求
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有机转换计划须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并且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