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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
(5)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的信息;
(6)生产、加工、经营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7)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8)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6)在五年内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7)在一年内,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2.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3.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
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
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投入品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或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证委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根据GB/T 19630.1附录C或GB/T 19630.2附录C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3国家认监委可在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现场检查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有机与非有机产品间的价格差异;
——组织内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似程度;
——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