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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审核
4.4.1 当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由管理者代表决定增加临时性审核:
4.4.1.1 管理评审会议提出需要增加临时性审核;
4.4.1.2 签订重大项目合同,有必要对公司进行管理体系**能力评价时;
4.4.1.3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文件有较大变动,需要验证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适宜性时;
4.4.1.4 当出现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需对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时。
4.4.2 临时性审核可以由公司任何部门的主管书面提出,经管理者代表同意后,审核的要求及实施仍按4.1、4.2执行。
4.5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结果作为管理评审输入的依据之一。
4.6 经内部管理体系审核,决定需对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进行修改时,由审核小组长整理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按《成文信息管理制度》执行。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各部门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五日内将调查报告报。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人员,由组织,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 死亡事故由、总经理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4.2.4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综合部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
4.2.5 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上报管理者代表、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4.2.6.1 组长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人员担任。
4.2.6.2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1 目的
本程序文件规定了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测量的内容、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实施、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评价、结果的处理、监测记录和相关附录。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公司对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绩效的监视和测量管理。
3 职责
3.1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应为本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测量工作提供资源**,并为监测结果负责;组织安排对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测量及管理体系实施过程监视、测量的日常工作。
3.2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主管工作的环境因素、危险源监视、测量工作,并负责本部门系统的垂直测量和监测工作;
3.4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测量和监测工作、管理体系实施过程监视、测量工作,并负责与本公司外的监测单位联系,委托其进行自己不能进行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工作。
4 工作程序
4.1监视、测量的内容
4.1.1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符合性情况。
4.1.2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标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
4.1.3对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因素的运行控制。
4.1.4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
4.1.5事故、事件、不符合项的处理情况。
4.1.6个体防护的管理、使用情况。
4.1.7废水、废气、噪声、废弃物排放、能耗等的控制情况。
4.1.8公司员工,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国家规定的专项健康检查;作业场所对员工造成伤害的噪声的排放;事故、职业病、事件等不良绩效。
4.1.9爆炸、火灾及火警隐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现场设施、设备安全;现场的安全管理。
4.1.10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对相关方的管理等。
4.2监视、测量应考虑的因素
4.2.1重要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情况;
4.2.2环境因素对重大危险因素、风险水平评价结果产生的影响;
4.2.3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