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类别iso45001认证安全体系认证
认证公司正规
认证流程规范
ISO45001认证顾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顾问
ISO45001认证咨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ISO45001认证辅导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辅导
ISO45001认证培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培训
内审员培训ISO45001认证内审员培训
证书有效可查
审核流程协助推进
价格费用优惠面议
适用标准ISO45001:2018
周期1个月左右
材料申请协助
资料顾问协助
组织建立与保持OHSAS的目的
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持续改进
促进组织满足相关 OHS法律法规的要求
谋求外部组织对其OHSAS的认证与注册
危险因素评价方法
评价的原则:
本公司采用“是非判断法”和“LEC打分法”相结合的原则对识别出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价。
A)是非判断法
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Ⅱ-曾经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Ⅲ-相关方合理抱怨或要求;
Ⅳ―直接观察可能导致事故,但无适当的控制措施
B)打分法(LEC法)D=L * E * C,详见附件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表填表说明
L-由于危险因素影响人身健康或引起相关方的不满,其严重程度的评分;
E-人员处于危险环境频率程度的评分;
C-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评分:
D-对危险因素的总评分

危险源识别
5.1.1识别原则: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识别相关危险源,并考虑以下内容:
a.应能控制或施加影响的危险源;
b.法律、法规的要求;
c.相关方合理的投诉和要求;
5.1.2识别:体系推行小组根据物理/化学/生物/心理、生理/行为及其它六方面来进行识别确认活动/产品/服务中存在的危险源。参见附件一:危险源识别对照表。
5.1.3体系推行小组在以下情况时,应考虑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估:
a)事故、职业病的发生或意外、未遂事故频率偏高;
b)有潜在的严重伤害。
c)新的销售工艺、方法、设备、材料、项目。
d)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更改或补充等业务发展。
e)及相关方合理的要求。
5.1.4识别的步骤
a)体系推行成员先找出本部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所存在的危险源并做好登记。
b)体系推行成员找出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
C有控制措施。
d)体系推行小组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并汇总,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批准。

认证领域 认证依据 审核类型
QMS ☑GB/T19001-2016/ISO 9001:2015 □初审□监督 □再认证 □扩大 □转换
EMS ☑GB/T24001-2016/ISO 14001:2015 □初审 □监督 □再认证 □扩大 □转换
OHSMS ☑ISO45001:2018 □GB/T28001-2011/OHSAS 18001:2007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SC □GB/T 27922-2011 □初审 □监督 □再认证 □扩大 □转换
认证范围(中文):
体系人数 正式员工(企业应包括所持要求人数和其他非范围正式员工) 临时工 季节工
生产/服务
作业班制 倒班人数 不倒班人数
管理体系开始运行时间(体系文件实施时间) 期望正式审核时间
两年内是否接受过认证咨询 □是 □否 具体说明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 是 否 完成时间 内审开具不符合是否已关闭 □是 □否
是否已完成管理评审 □ 是 □否 完成时间
是否提供营业执照及各种行政、许可 □ 是 □否
是否提供了贵组织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 是 □否
提示:请按照下表要求填写认证范围具体产品及法律法规要求(生产/服务、组织请描述具体生产/服务内容)下表内容均为必填,不适用出请填写“NA”
具体产品/服务 执行标准(请打√)
行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3C认证/环保要求/行业要求
请描述认证范围具体产品生产工艺/服务过程(需按产品类别分别进行描述,生产流程相同的产品可)可另附图说明 产品使用领域 产品生产原材料
关键过程
过程
外程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技术术设备
主要检测设备

评价的内容
管理者代表定期组织体系推行小组评价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遵守情况,其内容包括:
5.1.1适用法律法规
A、国家或国际性的法律法规
B、省部级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5.1.2其他要求
A、与有关机构达成的协定
B、与客户的协议
C、行业标准、规则、规范及要求
D、非法规性指南
E、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
F、自愿性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或产品承诺
G、行业协会的要求
H、本公司的要求或对公众的承诺
5.1.3有关的许可和执照
A、产品生产,环境,安全许可证
B、营业执照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重点的部分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意见。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5、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的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6、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合格。
7、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合格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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