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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检查 4.4.1.1 行政部负责组织公司所有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员工每年至少一次的卫生健康检查。一般情况检查单位至少应具备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的资格水平,经检查如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由行政部将当事人调离直接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岗位,并根据该当事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安排适合的岗位或辞退。 4.4.1.2 每位从事与公司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个人,必须定期接受食品卫生与安全的培训。 4.4.1.3 新进员工若分配进行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岗位,需经取得《健康证》,同时由行政部组织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4.1.4个人卫生健康检查证明或健康证由行政部建档保管,保存期一年。 4.4.2 进入加工间员工的卫生要求 A.不留长指甲,禁涂指甲油,禁止化妆后进入加工间或在加工间内化妆。 B.不得戴首饰(戒指、耳环、项链、手链、发卡等)、手表等饰物进入加工间。 C.必须穿戴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工作鞋,戴发帽或工作帽进入作业加工间,并且应保持干净。 D.备餐区及分膳区工作员工必须戴口罩。 E. 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洗整齐并置于帽内。 F.不允许将工作服、工作鞋穿到加工间以外,进卫生间必须换下工作服和工作鞋。 4.4.3 员工卫生行为规范 A. 不允许在加工间(包括更衣室、消毒间以及化验室内)有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等不良行为。 B. 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加工间。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C. 工作时,接触食品人员不得让汗水、唾液等污染食品。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D. 工作中不许交头接耳或进行打闹,备餐区、分膳区人员手部不得随意抓头、碰衣裳 及不洁物,若不小心触及则须立即清洗消毒,在未清洗消毒前不得接触食品。 E. 没有得到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F. 离开加工间时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G. 严格遵守洗手和消毒卫生规范,认真执行每一个程序,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H. 在工作时, 加工间员工的手及餐具应定时消毒。 I. 加工过程中不同区域人员不得串岗,非清洁区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清洁区, 以免交叉污 染。